来源:法律部落2019-06-22 16:33
薛少鹏律师
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
正当防卫性质如下:
1、法定性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的根本依据为《刑法》第20条之明确之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使得必要限度问题有法可依,提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的禁止性规定。
2、必要性
对保护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犯罪,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在行使正当防卫的同时也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和可能遭受的损失大体上相适应的原则。反之,超过并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应负刑事责任。如若法律对其限度无规定,则会造成防卫者无限制的防卫,与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背离,破坏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3、相对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中规定,可以看出,设立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保障,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既在特定的环境下,对防卫紧迫程度、防卫对象、防卫工具、防卫部位、防卫环境、防卫时间、防卫心理等条件等具体的去操作,这些条件无疑为衡量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提供尺度。在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防卫方式,尽力使防卫的强度与侵害的强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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