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6-07 17:17
刘容良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危险,即危险的现实性;
第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即微信具有紧迫性;
第三,意思条件:针对行为人的避险意思,即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紧急避险;
第四,补充性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性手段;
第五,限度条件: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原则上,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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