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9-13 10:00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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