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未遂后胁迫受害人事后给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抢劫未遂后胁迫受害人事后给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法律部落2019-08-31 11:23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抢劫未遂后,胁迫受害人事后给钱的行为,是可以按抢劫罪既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抢劫未遂后胁迫受害人事后给钱,符合抢劫罪的当场的要求。
人身暴力性侵害即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否只能在当场、当时取得,即如果同时具备暴力性(针对胁迫的内容而言)和当场性(针对胁迫内容及取得财物的实现而言)两个特征,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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