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9-03 11:51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不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凡合同内容约定存在异议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合同样本一方来解释。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这种条款除了属于霸王条款外,还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异议时的解释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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