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结案后死亡,可否由其家属追索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结案后死亡,可否由其家属追索赔偿

来源:法律部落2020-08-30 13:26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事故责任方承当赔偿责任。但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结案之后受害人死亡的,就应该由受害人家属向责任方追索相应的赔偿。需要证明与对方有关系的证明。
二、法律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按照推定进行赔偿:死亡人员推定为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年龄以法医鉴定意见认定;年龄鉴定为六十岁以下的成年人,推定其被扶养人为一人,扶养年限按照十八年计算;赔偿范围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用。
赔偿金由交通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并提存保管。
死亡人员身份经查证核实的,依法重新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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