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08 14:38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1、租房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2、用于其它住房消费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3、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4、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5、第三套住房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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