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8-29 15:55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车祸脸部伤残鉴定标准为:
二级伤残: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六级伤残: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八级伤残: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十级伤残: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1 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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