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18 22:45
刘容良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婚姻自由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原则上夫妻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起诉离婚,但基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保护军婚等原因,在以下特别情况下,也对提出起诉离婚作了限制:
1、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非现役军人一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确有必要”,一般指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的。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以及判决不准离婚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新情况,新理由”一般指不予离婚后,一方存在家暴、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侵犯另一方人身、财产权益情况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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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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