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来源:法律部落2019-11-19 14:22

黄浩律师

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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