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来源:法律部落2019-11-19 14:22

黄浩律师

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查看全部

还未解决问题?马上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3406今日律师解答 48338

推荐律师
查看更多
相关推荐
增值税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是多少 2019-03-17 10:00
去日本要办什么手续 2019-03-14 10:00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谁管理 2020-01-15 14:12
查看更多

首页找律师在线咨询电话咨询

copyright 2019 boolaw.com 京ICP备14008712号

如何关注公众号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