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审批机关
征收土地的审批机关

来源:法律部落2019-05-16 18:26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根据征收土地面积决定,最低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最高为国务院,除了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任何政府无权审批征收农村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查看全部

还未解决问题?马上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7051今日律师解答 44788

推荐律师
查看更多
相关推荐
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超过两年自动失效吗 2019-05-18 10:00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是否需要进行公告 2019-10-22 11:21
整栋建筑一半入征地红线是否全部征收 2020-06-04 16:35
查看更多

首页找律师在线咨询电话咨询

copyright 2019 boolaw.com 京ICP备14008712号

如何关注公众号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