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6-04 07:27
陈君律师
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
一、明确拆迁人是否有拆迁人资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此许可证的,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无效。如果拆迁人不具有拆迁人资格,容易导致不能意料的纠纷,使被拆迁人陷于风险之中。
二、明确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主要有两部分:(一)拆迁房屋补偿费。(二)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被拆迁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还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等设施,也应当照价补偿。因此,在本条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中,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款数额或者差价数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区位、用途等、需要补偿的附属物及其价值、搬迁补助费数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装修补偿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
三、协议履行及违约责任约定应明确:首先,对于补偿费的支付:(1)产权交换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内容须明确、详细约定。(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应详细约定。其次,违约责任约定应明确。其目的是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履行协议中权利义务,能够督促协议当事人善意的履行协议。避免由于没有确定的责权划分,导致的维权的过程变得漫长而艰难。同时,也使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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