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4-26 13:32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收费停车场内车辆被盗,如果能够证明其在保管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重大过失,可以免除停车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致使保管物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收费停车场如果能够证明其在保管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免除停车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丢车的损失就要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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