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11-08 11:34
刘国红律师
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终身的期限。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上述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直接微信搜索公众号法律部落或falvbuluo;
保存二维码图片至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选取二维码识别并关注;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