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7 22:25

陈海琦律师

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

我国民法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做出规定,在理论界,对此问题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在于,虚拟财产权究竟应属于哪种类型的财产权。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二是把其作为债权客体,采取债权的保护方式;三是把其定义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制定或改变相应规则对其加以规制;四是把其作为物权客体,采取物权的保护方式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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