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15 19:09
周晴晖律师
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择日宣判的期限,应在审理期限内送达(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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