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29 11:40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暂行办法》中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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