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23 21:29
麻壮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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