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做生意现在要拆迁能有补偿吗
租的房子做生意现在要拆迁能有补偿吗

来源:法律部落2018-04-26 22:19

张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拆迁或国家征收征用,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房主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并有权要求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和装饰装修损失。


国家拆迁或征收征用一般可以视为不可抗力,承租人可据此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将不再履行,已支付的剩余租期的租金应当予以返还承租人。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国家通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先支付给被拆迁人即出租人,然后再由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出租人主张,租赁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双方进行协商或者进行诉讼。
关于装饰装修损失,如果属于经过出租人同意所进行的装饰装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的现值或残值损失要求赔偿,并且在腾退房屋时注意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属于未经出租人同意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则不能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50%。

(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

(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标准和数额等有争议的,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实咨询拆迁人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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