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19 10:31
陈海琦律师
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已经抵扣的这部分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贷方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期末一般无余额,借方如果有余额表示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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