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都是台灣人,在台灣有婚姻關係,目前我們在台灣打離婚官司,我先生有外遇,因為經濟因素和債務問題,我傾向不離婚,我手邊有他外遇的確切證據(同進同出、同居資料,微信朋友圈發佈的消息)請問台灣判決離婚或不離婚都可以到中國大陸告我先生和小三侵權嗎?(我老公在上海工作已經有一年九個月,外遇時間一年三個月,今年四月發現外遇證據),多久時間內必須提告?他們侵害了我的權利,我除了列舉他們外遇證據,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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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能追究您老公的责任,无权追究第三者,出轨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相应补偿,协商离婚不成,建议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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