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8月至今在上海型意展览制作有限公司上班,工资是按天计算的,每天190元,加班按6小时一天计算的,一个月8干元左右。现在公司要求我签一份辞职协议,但只补尝44天工资8360元,然后到老板新开的一家公司去上班。请问合法吗?如若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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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可以拒绝的,劝退您是需要补偿的,一般每满一年有一月经济补偿金,只补偿8360是不合适的,而且如果是无故辞退是可以申请双倍赔偿的,和对方协商不成,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权益,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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