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女方在婚前有一民办独资幼儿园,2006年婚后重新选址修建,与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至今因不明原因未获得土地证、房产证。 只有一份租赁合同、和民办幼儿园资质(成立日期为婚前、婚后只变更经营地址)、修建时妻向夫曾借款2万元、后妻归还了。 现双方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夫妻存续期间幼儿园为女方一人经营管理、男方未参与或投资。请问:幼儿园男方是否有权分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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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取得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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