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签订的协议叫做 实习生录用协议(但是盖章是用的劳动合同专用章),请问这个协议是否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第二个问题我之前离职过一次 再次入职公司要求我重新过两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请问我的合同是否受到这个规定保护。第三个问题不想跟公司闹的太僵。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大半年后还可以因为此事申请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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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签订的实习生录用协议,如果具有劳动合同的条款,应视为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如果过去约定过试用期,那么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如果过去没约定过试用期,那么可以约定试用期。第三,劳动是争议仲裁的时间是,知道会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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