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是省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某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明明白白规定了,水管应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法官说地方《条例》不算法律,得引用《民法总则》的诚信原则,当事人对别人的水管的安全隐患有提请注意义务。请问法官说的对吗? 没法发现隐患而没有告知,属于过错吗?求清晰明确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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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大常委会颂市的《供水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律文书中适用。但据本律师了解,应由户主负责管理的,应是户内水管,户外水管则应由供水企业负责。因此,如隐患所在水管所处地段在其户内,则户主就负有注意及维护义务。否则,就无该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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