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8年九月作为中介对接了上海松江的一个租赁案子,目前为止租赁双方拖延居间费用至今未全额支付。关键在于租赁双方签订合同上面有一条表示在房东方办理处房产产权证之后再支付租金,跟我签署的居间合同里也有条款标示在承租方支付全额租金后再支付我佣金,目前情况是房东方建筑竣工后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无法办理产证,但承租方已经派驻相关人员进驻该租赁物业设立了办公室,我自己都感觉起诉他们没有成熟的条件跟理由。但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承租方认为不满足租赁条件不支付房租,那么现在派人进驻该物业并开始做二次消防设计的前期准备又是否合理,签订的租赁合同里并没有提及可以提前入驻,根据新消防规范在一次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做二次本就是不允许的,那么进驻物业的行动是否可以认为承租方已经默认该物业他们认可达到了接手的条件,那又是否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并且支付我方佣金?
2019-01-21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