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购买了一个地下人防车位,是二次转售的。愿购买人也是本小区的业主。但当时并不知道人防车位是不能买卖且对方给我出示的合同也只是地下人防车位车位使用权转售合同,且其中有句话是说本车位与小区住房同样产权为70年。大致就是这个意思,因为当时比较忙就一次性转款接受了车位,但一年来经过多方了解,发现地下人防车位不具备产权,归属权应该在于国家。 请问如果我向法院起诉,诉求将此车位使用权以及相关合同退回原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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