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位农村妇女,家里遇拆迁,老公的大哥80年就内招出去工作了,我的户口是87年3月迁入的,老公和他妈还有两个妹妹是87年6月迁家属都迁入城镇户口,他爸也是87年5月份去世的,这拆迁他哥又回来要钱,说是父母遗产,只因我嫁我老公时候这房子就指给我了但没有书面证据,所以发官把房子和宅基地全部判做遗产让他们兄妹四人分了,当时分拆迁款时候大队只认准我才分的,一户一宅,现在法官这样判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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