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在江门市新会区天马七村联第一小组出现有户口,没有享受村民应有福利(田地分配、子母福利)。2020年重新分配,由于前10年没有,以后再没有这定义,但10前由于个人与集体(队长)关系,由他们分配,提出了父母20年前有迁出,15年前迁回,不能享受所以待遇。请问律师们是否符合法律,当地只是口上说,也没有相关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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