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纺织机修工,通常我们都是口头协议工资。老板说好了的价格才做。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过去做了十四年的职业生涯,从来没有遇见过问题。今年这个老板,年头和我说好了的工资,现在年底了,做了八个月。由于纺织业不景气。经理效益差。我的工资他不承认那么多。劳动局那边也不好受理。说没有合同。不能证明你是他员工。我一个外地的打工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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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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