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合同中签定自拆迁之日起,三年内过渡费自理,三年后交房回迁,如不能按约定期限交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逾期过渡费。现在建好房已有差不多二年了,就是拖延迟迟不交房,拆迁到现在也有八年了,也就是说愈期四年了,像这种情况打官司的话,只能按合同中签定要求补偿逾期过渡费?同时不能要求合同中没有签定的违约赔偿?二、以上我所说的拆迁合同是第一个合同,因为拆迁时说要建20层,后来又改为修建8层,于是又重新改签了第二个合同,关键是没让我重新签第二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三年后的过渡费为4元,第二个合同三年后的过渡费为10元。总之,像我这个情况打官司的话会不会按第一个合同说话?或不按这个合同说话?
2018-04-30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