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刘律师!我的问题是我和丈夫08年结婚,09年育有一子,结婚期间有两处房产(我和丈夫住一套是公婆婚前购买的,公婆住一套是公公单位房改房)房产户主名字都是公公的,12年公公去世,房子名字没有改变,13年我丈夫去世,我婆婆善自把两处房产的名字改成她一个人的,称房子是她的,同我和我儿子没关系,请问她这样做合不合法?如果合法符合的是什么法律法规?不合法她又触犯了什么法律规定?希望刘律师能详尽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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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你老公公去世时你老公有权继承遗产,这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你老公去世后,你有权继承你老公的遗产,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继承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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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公公生前无遗嘱,则你丈夫对你公公所遗留的二套房产,各有着25%的继承权(如无同胞兄弟姐妹)。其适用法律为《继承法》第二条丶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何震辉。电话:139575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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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自你公公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会发生法定继承,房产则尤你丈夫和你婆婆继承。是否登记只影响对抗效力。13年你丈夫去世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你丈夫的财产则尤你和你的儿子和你的婆婆你们三个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但是在你丈夫去世时房屋并没有移转登记,他在生前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遗产的继承分割提出异议。如果你想主张对房屋有一部分继承权需要先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异议。然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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