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起诉方郭德海在2004-2014年期间是雇佣关系,我在其公司上班期间因业务需要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克英朗(裸车163000+其他费用共计220000左右)费用全部由公司分期从我工资里代扣!2013年初因个人买房从郭德海处借款110000(打条本息共110000)后因家庭原因从其公司离职!离职后郭德海收回汽车并自行卖掉!后公司因各种原因倒闭,到2018年7月2日我收到法院传票说郭德海把我起诉还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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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应诉,必要的时候也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这里涉及到主体不同,一个是个人,一个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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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之前你借郭十一万元还没有偿还借款,且没有约定何时偿还借款,那他是有权利让你偿还借款的。具体情况最好你拿借据给律师看一下,帮你做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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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你要拿出证据证明以公司名义所购买的别克英朗车是你出钱购买的,他应该将卖车款还给你或冲抵你所欠他的借款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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