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前夫离婚两年。2017年3月20日办理离婚,婚前两人名下房产一处,离婚协议上房子归男方,男方补偿16万元,其中10万元当时给剩余6万元2021年9月8日前付清。当时打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每年年底支付一万五千元。现在已经两年了,他没有支付一分钱。现在他要卖房子。需要我的协助。我让他还钱。我再协助他。他说我必须无条件配合,不然所产生的后果需要我个人承担,请问他的说法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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