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在企业上班,2014年6月份入的职,2016年5月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30日到期,劳动合同在企业,女员工手里没有合同,但在劳动局能查到档案),2018年6月底请了5个月的产假,12月份去企业人资处报到,人资处以不缺人为由不让上班,并让自己交五险一金,女员工交了一个月的钱(有收据),在今年二月份又去让交钱,她问公司人资处什么时候给安排上班,人资处的回复是等通知,可能一年后上班,女员工就去了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想让仲裁一下,劳动局没有仲裁,让其他科室的工作人员给企业人事资源处的主任打的电话,要求处理这事。企业人资处主任给的说法是,给报生育金,然后给补齐保险,但是没给办。过了两天毛巾厂又打电话让女员工上班去,女员工没有去,企业人资主任让女员工辞职,辞职后再说保险的事。我想问,毛巾厂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否可以向企业请求赔偿?五险一金是自己交还是公司交?女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争取女员工的利益?
2019-03-02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