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有一家环保公司找到我公司(养猪的)要在我们那里做生物环保示范工程,处理的水要达到能循环利用,弄好后再推广到全省。工程总价92.4646万元,(不含土建5.3745万元,及公司正常利润15%),约定县政府未明确补贴和未验收合格前甲方同意支付20万。工程完工后,由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我方支付10万,剩下的设备由设备运行无患后支付,剩下的工程款由县府补贴他方得60%,我方得40%。后又补充协议,土建由我方修。但,土建预算超过了原预算的5万多,又加补充条款,土建和利润要纳入工程总价92万多内,重新规定了付款计划,但签字的时候付款又规定按原协议执行。这份补充协议没有时间,原协议和第一份补充协议都是2017年2月6号签的,后水质一直没有达标,无法循环利用,后他添加了酒精和石飞等化学试剂,用来冲圈,猪老生病,就不能用。而且它添加的酒精很多成本很高,我公司用这套设备就只有倒闭,他一直没有弄好到18年过年,他的工人就不在来了,之后找他,他就回避了。我方在7月给他发了不合格的通知,要求他整改,11月15日还不达标(他自己送检的)。他说没有钱了,要去要补贴才有钱继续做,他叫我方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的涵(11月13号出具的)。但这个时候验收并不合格。现他来要总工程款,和15%的违约金。但我公司在他说要支付基建款时已付五万,后他没有付,土建方找到我公司支付,我公司为了生产没有办法支付了17万,吊车(吊他的设备)及挖机等16000元,还有32000元的钢铁钱,我公司早就支超了。请问我公司还要支付他钱吗?(工程期限50天)
2020-07-23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