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教一个问题,就是俩个人经过相亲介绍谈了几个月,男方给女方买了金器5万多作为订婚,现在男方不想结婚了,能要回金器吗?男方跟女方一直没有同居过(女方观点意思就是不到结婚不同居)。也没有领结婚证。现在金器可以要回吗?要是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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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不受法律保护,价值5万多元的金货在恋爱期间给女方,目的是为了与对方将来结婚之目的,现恋爱终止,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各地法院判决返还比例在百分之四十至六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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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5万多元金器应是彩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你这种情形,需要返还。 从另外一角度,彩礼可看作附条件赠予,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现目的未达成,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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