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一个人介绍了三个工程,其中第一个工程他自己签约合同自己施工,合同价130万元。第一次报工程款的时候我签字申报了十四万元。其中第二个工程我介绍成功了,他自己洽谈签约的时候各方面原因他没有签约到位,第三个工程我给他介绍了,由于是虚假工程没有签约。在这整体过程当中我和他借款九万余元,主要用于我自己工程的支配和跑外来项目的支配。借款的过程当中我都给对方写了借条。现在他到派出所报案告我诈骗,派出所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立案了。立案以后对方现在不承认我给他写欠条的事宜。想这种情况能构成诈骗吗
2018-12-05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