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连续工作18年,在2015年公司签合同时公司增加了一张补充合同,里面增加了一些条款让我们签,其中有这样一条条款:在公司工作一至三年,被公司辞退时,只补补偿金1个月。工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只补三个月。工作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只补四个月。当时我们全部是签了,不签就辞退,现在我们公司有些人被辞退了,请问这个补充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是按照公司的补偿方法还是劳动法的补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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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无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劳动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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