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合伙,由于另一个人发脾气砸店,不想合伙了,店名在他名下,营业执照在他名下,东西是我买的,我该怎么收回我的那部分钱,对方该不该赔我钱
2018-01-07 19:2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并没有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提出的解散之诉作出明确规定。
2018-01-08 17: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