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我是债权人,户口所在地三亚天涯区,债务人户口所在地在海口,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可以在三亚城郊人民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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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一般可以去对付的户籍地(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或者是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比如社保,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等能够证明对方在该地方居住一年以上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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