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一直在上海一家金融机构上班,2015年上海一家金融公司负责人,所以客户资源比较丰富。期间帮客户之间拆借出现了问题(不属于公司业务,客户之间拆借,有钱的客户借钱给需要钱的客户)因为彼此信任,所以出借方A客户都是经过我这个中间人个人账户走账给借款方B。现借款人B因其它原因关在了看守所,出借人A现在把我给起诉了。《当初借款人B也打了借条及账户走账说明》。他们俩之间有过对接,其中有俩次我也在场,也有其他证人在场见证他们之间商量还款计划。能不能给指点一下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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