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7号,在凤城二路伯爵KTV认识一女的,在交谈过程中,相互认识,她给我说她叫元元,然后互加了微信。在接下来的两个星期里,频繁的聊天,慢慢的对对方产生了好感,进一步确定男女朋友之间的恋爱关系。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从她口中得知她叫:李宁元(后面得知她真名为:李宁娜),在确立恋爱关系后,我们彼此也谈过,这段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当时她对我隐瞒了她已婚的实情,还向我许下各种甜言蜜语,此后我便深陷不能自拔。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她亲口给我说会嫁给我,会和我结婚。想到是为了结婚,我便无法拒绝她的无理要求。对方便开始要求我给她买手机,第一款美图M8手机,市价3000左右。我答应了,接着又是各种的化妆品让我买单,刚开始我有点抗拒,但想到是为了结婚而去的,也就给她买了。2018年4月初,她的闺蜜萍萍给她说想和她一起租房一起住,她也有这个想法,就给我说了这个想法。于当月18号我通过邦房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公寓,给她发了照片,她也满意,于是我便把房子租下来。房租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房租押金一个月2400,付给房东房租14400,中介费为1200左右。办理完租房手续,我们便开始了合租的日子。合租之后,对方还没有向我坦白她已婚的实情,出租房所需的所有费用上至水电,下至柴米油盐都由我支付,从此她开始肆无忌惮的向我开口要钱。于2018年4月底以手机卡玩不了游戏为由,开始缠着我,向我索要最新款的苹果手机-苹果X,价值7600,薪资微薄的我,已经无力承受,但经不住她的甜言蜜语,最终我把手伸向了网贷,给她买了苹果X。在2018年5月中下旬,在一起交往了一段时间,也住在一起了,毕竟我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我便想知道她对于结婚的这个想法,在讨论的过程中,她开始有一些退缩和迟疑,此时我心里也有了一定的怀疑。在偶然的聊天中,我得知了她的真实姓名:李宁娜。通过调查得知,她已经是已婚,并育有一孩子。这一结果让我很是生气,一下子让我想起她之前说要和我结婚,叫我给她买各种昂贵的物品,一气之下我便和她大吵了一架。争吵后她给我说她要和她的丈夫-李恒协议离婚,还给我看了一张没有签字的离婚协议书的照片,也给我讲述了她家里的一些事情,她给我讲述她家里的事情我有录音为证。看到了一张没有签字的协议离婚书和她给我讲述的事情,我恻隐之心和对她的感情,我选择再次相信了她。在接下来的一点时间内,她也变得安分一些,慢慢的生活也回归了正轨。2018年8初,她的闺蜜萍萍搬离了出租房,她便把她的儿子接过来,正式加入我们两个人的生活。由于我的工作原因,有时需要值班,就在单位睡,不回出租房,她在我值班不回去的时间,时不时的带她的丈夫李恒来我的出租房让她们一家三口团聚,甚至有时候还留宿,以上这些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些情况丢失她之后亲口给我说的。2018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我值班回来,她趁我睡着之际,翻开我手机,盗取了我的个人内部照片和工作证件照(为了后面实施她的一系列行为,这也是后面我们对峙她亲口给我说的)。接下来的日子,她便开始怀疑我在外头有了别的女人,为此我们再次吵了一架。非要我承认我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甚至还向我提出了分手,我不同意。她便开始以这个为借口,开始无理取闹,目的就是要甩掉我,好回去和她的老公李恒继续生活。2018年10月20号左右,她趁我值班期间,她和她老公开着车来到出租房内,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搬空了房子的所有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一万左右,搬去了她老公李恒新租的房子-汇林华城小区。当我发现后,她又开始了她的甜言蜜语,信誓旦旦的给我保证,一个月之后她老公李恒会搬离现在的住所汇林华城,让我搬过去与她同住。在此之后,她一直给我说她老公李恒不肯搬走,利用我对她的感情一直欺骗我,就这样一直拖着也没让我过去。直到2019年1月初,在我和朋友出去旅游之际,她向我正式提出分手,述说了她内心种种的舍不得这个家庭,当我旅游回来后,又开始联系我,对于她我还是有感情的,便开始了藕断丝连。持续了几个月,当中她也有要求我给她买各种名牌化妆品,只是没有之前的那么频繁。这样一直持续到2019年暑假,她儿子放假了,她给我说她要去上海整容,让我陪她去,以她老公的身份,在此次的上海的行程中,所有的费用依然还是由我出,一共消费一万三左右。从上海回来之后,她便回了她家高陵区,我接着回来工作。期间偶尔也会聊天,直到2019年8月19号,她来到我家找我,向我述说她在她家里的苦与闷,说要搬过来与我一起住,还让我给她我家里的钥匙。第二天我去上班,钥匙给了她,等我下班回到家之后,不见她人,我便给她打电话,她给我说她在临潼和朋友在一起。在接下来的一个星期后,我打电话发微信,都不接。直到2019年8月27号,下午一点到两点中间,她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我利用职务之便核查个人信息,泄漏个人信息,说手里有证据,也有我的工作证件等一系列材料(这就是在上述材料前提到她偷翻我手机盗取我资料),这件事发生的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8月28号我单位开会通知我,我才知晓,2019年8月31号单位开始调查我是否有过这样的行为。经调查后,所里的意见要开除我,但是分局给的意见是所内自行处理,最后所里给我的处罚是调离原先单位。再举报我之后,她通过微信给我发消息,威胁我,用我的家人的安全来威胁我。2019年9月中旬左右,我打电话给她,接通了之后,她亲口承认是她把我举报的事实,给我说在过年前她会回来,与我当面解决我们之间发生的所有事,包括她欺骗我所有的财物返还给我。之后还有两次非常简短的通话,然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她了。综合以上材料,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对方从我这骗取金额20余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