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生,女,未婚先孕.现已生子,没举行婚礼。受不了感情背叛,要求男方同意分开,给抚养费,儿归妈 去年,高三刚毕业,单纯,其妹让我去胶州打工,到那说老板不要未成年。后来意外怀孕,想回家,被其妹藏匿身份证。无奈留下孩子。为了孩子,继续在一起。孕四个月,回老家,为了不让死去亲娘的男方姑姑,继续同意在一起。孕五个月,男方带我去北京,北京的表姑夫妻照顾我,一直到孕八个月,回老家,不久因男方大年三十给前女友发红包,生气离家出走,年初一去医院备孕,初二生子。生子五月,因男方和前女友聊天暧昧,回娘家,后因其答应儿子随我入户,才同意继续在一起,到现在没有实行!!当初因男方及其亲戚的自私,因我的懦弱!想改变
2017-12-30 03:57没有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关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同居分手时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参与财产的分割。同居后买的房子,由于是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且另一方无出资行为的,购买的房屋还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分居时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