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擅自处理什么是无效行为的?
2026-03-23 03:09《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期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通知债权人和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并督促执行重整计划。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擅自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在此情况下,该行为是不可实施的。例如,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将资产出售给第三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因为这违反了破产程序的规定。此外,债务人还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其权利义务状态,包括变更合同条款、转移财产等。总之,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处置财产,否则会构成违约或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