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漏报瞒报界定。我早年离婚,孩子归属对方抚养,我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之后,女方监护人拒绝探视孩子,然后就没有再与孩子共同生活。现在,孩子已经成人,因为缺乏感情,孩子与我没有什么来往,我也不清楚孩子的从业情况,在上报的个人事项中,通过电话了解,只填写了孩子的基本信息,现在组织核查发现孩子有投资企业情况,数额超过30万,我不知道该如何向组织说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瞒报,是否要受到处分?

2019-07-2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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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知情的,是不构成瞒报的,

2019-07-27 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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