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孙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由审判员刘某、陪审员李某、杨某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比较简单,合议庭遂将审理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开庭过程中孙某得知陪审员李某是被告的中学同学,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刘某当场拒绝。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又反悔,向法院撤回了上诉。 问:本案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 合议庭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陪审员李某应否回避?为什么? 原告孙某撤回上诉后是否还能再上诉为什么
9天前关于合议庭组成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在本案例中,审判员刘某、陪审员李某、杨某三人共同组成合议庭,这种组合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合议庭转为简易程序的问题。 如果案件比较简单,且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审理。但在本案例中,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所以应该保持原状,即普通程序审理。 关于陪审员回避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回避。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李某与被告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其应当回避。 关于撤回上诉的问题。 虽然原告孙某已经撤回了上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再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撤回上诉,仍然可以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孙某仍有权再次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