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区新筑一大队私自扣押摩的违法吗?
2025-08-04 17:5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七)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八)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大队的行为属于非法扣押,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