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通过事业单位统一招聘考试在当地人民医院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签订过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满,理顺编制,编制内三年内不得离职,于2017年5月提出辞职申请,医院不予审批,于2017年6月离职,医院拒不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问题:1.工作期间未进行任何专项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医院约定的服务期是否有法律效力 2.如何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2025-06-07 21:13一、关于工作期间是否需履行专项培训义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因此,如果医院在您的服务期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您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则您可以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如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您可以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其责令医院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医院拒绝配合,您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您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争议时,请务必收集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等文件,以便于顺利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