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底调至目前所在的区级事业单位,现我单位被省里批准为参公单位,区组织部门要求我提供当初调入现单位的介绍信(介绍信分别由人社局和单位保管),但目前在这两单位均未找到存根,但有调入现单位时的工资转移证明和历年来的调资底册。请问现组织部门以无介绍信为由,不同意我参公,这合理吗?人社局和单位保管档案的人员责任怎么认定?我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佐证材料才能顺利参公?
5天前在您提出的问题中,涉及到人事调动的相关事宜,尤其是关于是否需要提供原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如何处理相关文件的问题。首先,根据您的描述,您在2003年底调入了现在的区级事业单位,并且该单位已经获得了参公资格。然而,在当前的情况下,您提到没有能够找到当时调入该单位时的介绍信。 对于这个问题,组织部门可能认为缺少这一重要文件是合理的,因为这是您身份证明的一部分。此外,如果存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您的历史工作经历和职位信息,比如工资转移证明和历年来的调资底册,这些都可能是支持您参公的重要依据。 关于人事调动过程中档案保管的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社局和单位保管档案的人员未能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组织部门,他们可能对无法提供介绍信的情况负有一定的责任。 为了确保顺利参公,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重新收集并整理所有与您有关的人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调令、工资转移证明、历年调资底册等。 尽快联系当时的原单位,请求他们提供调入单位时的介绍信及相关文件。同时,也可以尝试通过当地的人事机构或者档案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获取到所需文件,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或人力资源顾问来协助解决问题。 在等待解决的过程中,尽量保持与组织部门的沟通,了解最新的进展,并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以便在必要时提交。 总之,妥善处理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积极主动地寻找和收集相关证据,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疏忽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希望以上建议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